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包少布道申请郭颖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内0521执103号郭颖光:包少布道申请郭颖光人格权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521民初192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向支付案款9802.63元。(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元。(3)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承办人:常毕力格电话:1577152****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