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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邝弘毅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弘毅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6刑初2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弘毅,小名“邝毛”,男,1996年4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铜鼓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铜鼓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铜鼓县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弘毅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弘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邝弘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立方米200元的工资雇请一对贵州夫妻在其位于铜鼓县三都镇浆里村七组的“下虎形埚”山上砍伐杂木。9月24日邝弘毅雇请邹某的赣C×××××和邱某的赣K×××××两辆货车,将砍伐好的杂原木423桐运出销售时,被铜鼓县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邝弘毅滥伐杂原木423根,材积16.298立方米,折立木蓄积27.163立方米,价值8149元。另查明,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邝弘毅自动到铜鼓县森林公安刑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邝弘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林权证复印件、通话记录、清单、情况说明等;证人邱某、邹某、邝海金、邝钦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铜鼓县木竹检量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弘毅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7.16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邝弘毅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弘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精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