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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黎刚、江西联达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刚,江西联达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黎刚,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江西联达冶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1590633451。法定代表人刘春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刚与被执行人江西联达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向江西联达冶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江西联达冶金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支付申请人黎刚经济赔偿金计人民币86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联达冶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联达冶金有限公司存款计人民币8720元(含执行费50元)。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自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智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