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5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燕、汪海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燕,汪海江,汪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燕,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汪海江,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汪维敏,男,1953年8月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燕与被执行人汪海江、汪维敏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汪海江、汪维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海江、汪维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0元、申请执行费147.5元。但被执行人汪海江、汪维敏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汪海江、汪维敏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汪海江、汪维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汪海江、汪维敏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汪海江、汪维敏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查明被执行人汪维敏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东路村90号财产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5355.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汪海江、汪维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燕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失信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汪海江、汪维敏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52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汪海江、汪维敏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