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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4351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351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公路4255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芳,系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付清货款,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朱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