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终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2017)沪02民终3015号定作合同纠纷更正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015号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对上诉人昆山耀进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纳峰真空镀膜(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沪02民终30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沪02民终30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中第九行之下增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审 判 长  张晓菁审 判 员  李非易代理审判员  王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自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