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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欧阳星、蒋德义、胡贵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486号申请人:欧阳星,男,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蓝山县塔峰镇龙泉社区古城路63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6307250214。被执行人:蒋德义,男,1964年5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新村嘉明苑4栋404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6405040037。被执行人:胡贵荣,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蓝山县塔峰镇东正街居委会1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6301206618。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欧阳星与被执行人蒋德义、胡贵荣民间借贷纠纷[(2016)湘1127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