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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与熊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熊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6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建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4506154167。负责人:赵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京城,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毅,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潼南区。被告:熊全,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与熊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妍代理审判员  滕长江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茂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