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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黄建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黄建定,张月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98号,组织机械代码:14466673-3。代表人:朱明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建定,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张月珠,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建定、张月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10时起至2017年5月25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黄建定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富巷南四小区211幢304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2017年5月25日买受人张锦(公民身份号码:)以4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建定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富巷南四小区211幢304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归买受人张锦(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锦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锦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