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强、王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强,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财保17号申请人:刘强,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申请人:王成,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申请人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成名下轿车(车牌号冀T×××××)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成名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成名下冀T×××××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洪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