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仲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仲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07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仲越,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吴仲越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1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吴仲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吴仲越的起诉依法予以受理。事实和理由:吴仲越的起诉内容是确认协议效力,非机构撤并分合问题。即使是因机构撤并分合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吴仲越起诉请求确认日照市东港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与原日照市东港锅炉安装公司签订协议的效力的纠纷,该协议涉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企业改制以及产权划转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吴仲越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本案非房地产纠纷,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不当,但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