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章妙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章妙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18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8484185430。诉讼代表人:邹敏,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练登松、廖海英,系该行职员。被告:章妙芬,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章妙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章妙芬立即归还原告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0808.62元并支付利息、复利、滞纳金(截止2017年2月2日的利息为人民币6336.30元,复利为人民币3168.15元、滞纳金为人民币2570.74元,自2017年2月3日起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练登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妙芬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妙芬于2007年7月12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免担保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万事达个人双币种普通卡),并于2007年7月30日成功开卡,信用额度人民币50000元,卡号:51×××08。被告持卡进行消费及还款,大部分帐单周期都是最低还款额还款,形成逾期,2016年8月2日还款3000元之后就没有再还款,截止2017年2月2日,尚欠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0808.62元、利息人民币6336.30元、复利人民币3168.15元、滞纳金人民币2570.7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妙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0808.62元并支付利息、复利、滞纳金(截止2017年2月2日的利息为人民币6336.30元、复利为人民币3168.15元、滞纳金为人民币2570.74元,自2017年2月3日起的利息、滞纳金、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