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孙金宝、芷廷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孙金宝,芷廷美,吴乐臣,费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7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住所地:昌乐县恒安街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865772958X。被告孙金宝。被告芷廷美。被告吴乐臣。被告费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诉被告孙金宝、芷廷美、吴乐臣、费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