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执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慎普、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慎普,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093号申请执行人:孙慎普,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鹏,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慎普与被执行人张鹏借民间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5)西民二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支付人民币61900元,并承担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依法调查,(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3)被执行人张鹏名下有津R×××××雅阁车辆一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强审 判 员 孙轶群代理审判员 马为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宜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