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程勇、周柳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勇,周柳成,孙飞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特46号申请人:程勇,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人:周柳成,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人:孙飞艳,女,200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程勇、周柳成、孙飞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8日经阜南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程勇同意赔偿周柳成、孙飞艳伤后住院治疗、护理、误工、伙食补助、营养、两轮电动车损等损失共计6300元。二、现金支付,一次付清。三、双方签字付款后生效,永无纠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程勇、周柳成、孙飞艳于2017年6月8日经阜南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炳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