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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世宽申请执行石荣、范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世宽,石荣,范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申世宽,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真武洞镇郝家洼。被执行人石荣,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璇水湾。被执行人范光明,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真武洞镇白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世宽与被执行人石荣,范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