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世宽申请执行石荣、范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世宽,石荣,范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申世宽,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真武洞镇郝家洼。被执行人石荣,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璇水湾。被执行人范光明,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真武洞镇白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世宽与被执行人石荣,范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