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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执15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芦天增与被执行人王云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天增,王云可,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154-155号申请执行人:芦天增。被执行人:王云可。被执行人:王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天增与被执行人王云可、王国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云可、王国华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方独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任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