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召坤、王烈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召坤,王烈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李召坤,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烈富,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召坤与被执行人王烈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对方当事人已经提交起对原判决的上诉,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依法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