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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召坤、王烈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召坤,王烈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李召坤,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烈富,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召坤与被执行人王烈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对方当事人已经提交起对原判决的上诉,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依法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