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雪彪、庄爱忠、吴新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雪彪,庄爱忠,吴新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912号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辰凯,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蒋雪彪。被告:庄爱忠。被告:吴新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雪彪、庄爱忠、吴新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48元,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影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人民陪审员 王云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