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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杰利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杰利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2479号申请执行人浙XX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90号B幢502室。法定代表人莫晓红。被执行人杭州杰利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231号1302室。法定代表人李利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6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杭州杰利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人民币28600元,并承担执行费329元、诉讼费274元,合计29203元,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杰利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2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哲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