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九龙制罐厂与重庆三冠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九龙制罐厂,重庆三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52号申请人重庆九龙制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10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22438U。法定代表人,孙兴儒,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三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文昌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93905901Q。申请人重庆九龙制罐厂与被申请人重庆三冠食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九龙制罐厂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三冠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文昌路399号土地或厂房,案外人孙某某(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810716xxxx)自愿用所有的位于渝中区xxx街xx号x幢xx-xx#(101房地证2013字第20xxx号)房屋为其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九龙制罐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九龙制罐厂的财产保全申请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力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