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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福建皇家龙茶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福建皇家龙茶业有限公司,华安县瑞佳石业有限公司,邹圳达,杨龙美,童燕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勇,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皇家龙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法定代表人:童燕妹,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安县瑞佳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法定代表人:林水河,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圳达,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杨龙美,女,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1974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童燕妹,女,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1990年10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皇家龙茶业有限公司、华安县瑞佳石业有限公司、邹圳达、杨龙美、童燕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皇家龙茶业有限公司、华安县瑞佳石业有限公司、邹圳达、杨龙美、童燕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建皇家龙茶业有限公司、华安县瑞佳石业有限公司、邹圳达、杨龙美、童燕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