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范敏、向贵琦、贵阳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永欣房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敏,向贵琦,贵阳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范敏,女,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申请执行人向贵琦,男,200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贵阳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新华路58号。法定代表人邓永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贵阳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阳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逾期备案违约金(按购房款787521元的日万分之一点五标准计算),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将需由被执行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时止的违约金(按购房款787521元的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38元、执行费274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敏、向贵琦以被执行人贵阳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审 判 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家 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