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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谷煜龙与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真郊政村真郊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煜龙,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真郊政村真郊村民小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666号原告:谷煜龙,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延安市安塞区福源小区A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71********。被告: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真郊政村真郊村民小组,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福源小区。负责人:刘志亮,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谷煜龙与被告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真郊政村真郊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谷煜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煜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277元,减半收取1638.5元,由原告谷煜龙负担。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