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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廖祖蓉与荥经县相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宗秀、李刚、李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祖蓉,荥经县相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宗秀,李刚,李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315号原告廖祖蓉,女,生于1974年9月13日,汉族,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荥经县相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青龙乡。被告李宗秀,女,52岁,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李刚,男,生于1986年6月,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李想,男,生于1991年3月,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祖蓉与被告荥经县相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宗秀、李刚、李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祖蓉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世香审判员  卢一锋审判员  李毅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