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廖祖蓉与荥经县相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宗秀、李刚、李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祖蓉,荥经县相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宗秀,李刚,李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315号原告廖祖蓉,女,生于1974年9月13日,汉族,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荥经县相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青龙乡。被告李宗秀,女,52岁,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李刚,男,生于1986年6月,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李想,男,生于1991年3月,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祖蓉与被告荥经县相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宗秀、李刚、李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祖蓉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世香审判员 卢一锋审判员 李毅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