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梁爱丹、南丹南星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爱丹,南丹南星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81号申请执行人梁爱丹,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丹县。被执行人南丹南星冶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贤,经理。被执行人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民行北路建行大楼。法定代表人:张新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桂1221执81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得款共34620.37元(包含申请执行费413元)因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劳人仲字【2016】第10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