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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小怪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市中泰永昌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职幸枝,韩修春,崔小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焦作市中泰永昌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被执行人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被执行人职幸枝,女,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被执行人韩修春,男,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住焦作市。被执行人崔小怪,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证劵、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员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雒天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