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克来与被执行人张金晶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克来,张金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董克来,男,生于1982年4月4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张金晶,女,生于1986年3月27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克来与被执行人张金晶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其与被执行人婚生女张琴媛由其抚养,经查,婚生女张琴媛现随被执行人张金晶生活,其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导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消失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