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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督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纪占成与韩国新申请支付令一案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占成,韩国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827民督60号申请人纪占成,男,1967年3月9日生,满族,农民被申请人韩国新,男,1981年8月8日生,满族,农民申请人纪占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纪占华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赊购电脑、饮水机,欠款4200元。后被申请人未给付货款。要求被申请人韩秀华给付申请人纪占成货款42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韩国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纪占成货款42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韩国新负担,提出异议后由申请人纪占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佰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