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宋龙与许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宋龙,许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80号原告:陈宋龙,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许传超,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宋龙诉被告许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陈宋龙负担。审 判 长 李良杰代理审判员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