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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宋龙与许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宋龙,许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80号原告:陈宋龙,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许传超,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宋龙诉被告许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陈宋龙负担。审 判 长  李良杰代理审判员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