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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四川托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托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托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村106号1栋1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89960387。法定代表人罗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文峰,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住宅区203栋一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482737。法定代表人刘献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攀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托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2014)攀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69595万元及利息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