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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海娟与张清銮、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娟,张清銮,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清銮,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娟与被执行人张清銮、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海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1001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民初字第1001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