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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5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杰申请执行宋伟、唐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杰,宋伟,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5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梁杰,男,生于1976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宋伟,男,生于1983年4月3日,住四川省纳溪区。被执行人:唐燕,女,生于1984年5月6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梁杰申请执行宋伟、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杰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住所地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宋伟、唐燕名下有存款、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宋伟、唐燕名下的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古蔺县古蔺镇蔺阳大道(天成名都)房屋及其房屋内适宜处置的物品,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外出且不知其下落,无法联系,其房屋内不宜处置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妥善具体的保管措施,也未预交评估费用,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梁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宋伟、唐燕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提供妥善具体的保管措施,预交评估费用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治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