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晓霞与杨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霞,杨明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576号原告:刘晓霞,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磊,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林,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霞诉被告杨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将诉状副本等材料送达;经查证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雁翅社区260号无被告杨明林此人,原告杨明林也不能提供被告杨明林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刘晓霞起诉。本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86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立华审 判 员 朱小勇人民陪审员 陈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