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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彭有香与周金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有香,周金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658号原告:彭有香,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护士,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周金桂,女,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孙秋萍,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有香与被告周金桂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有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元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小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