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褚双军与何令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双军,何令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022号原告:褚双军,男,,民族,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何令科,男,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褚双军与何令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褚双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由褚双军负担。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