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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褚双军与何令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双军,何令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022号原告:褚双军,男,,民族,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何令科,男,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褚双军与何令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褚双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由褚双军负担。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