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1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曾晓阳与阳家锟、冷水江市金山昆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晓阳,阳家锟,冷水江市金山昆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晓阳,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阳家锟,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金山昆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锑都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阳家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81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阳家锟、冷水江市金山昆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东海审 判 员 肖志明审 判 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