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马金明与张宁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恢247号马金明、张宁波:马金明与张宁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宁波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自动履行完毕本院(2013)天秦墩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给付2013年2月5日前应给付的8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应给付的50000元,合计5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