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谭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谭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荔波县玉屏建设西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7328-1。法定代表人:曹乐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浩,该公司法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建,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荔波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黔2722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本案原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的依据不充分,将以另外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一铭审判员 陈福江审判员 王天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