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李世华、李文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李世华,李文桃,高粉云,李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7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5民初2613号原告:呼和浩特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号鹏欣金游城*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彭毅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日格,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程,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华,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小台村2队***号。被告:李文桃,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新城村***排*号。被告:高粉云,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小台村2队***号。被告:李钰,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额鲁特西路新世纪花园小区6号楼4单元302。原告呼和浩特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华、李文桃、高粉云、李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75元(原告已预交9349元),由原告呼和浩特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675元,退还原告呼和浩特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4674元。审判长范虹代理审判员李维栋人民陪审员乌日娜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郝辰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