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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魏艾云与李用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艾云,李用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110号原告:魏艾云,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万东,安徽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用川,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魏艾云诉被告李用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艾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艾云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艾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魏艾云承担。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