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魏艾云与李用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艾云,李用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110号原告:魏艾云,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万东,安徽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用川,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魏艾云诉被告李用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艾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艾云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艾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魏艾云承担。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