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一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一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347号原告焦作市一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番田镇番田村沁泷线南段。法定代表人张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凯,该公司员工。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东一公里XX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尧朋,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34号。负责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理人杨会东,该公司员工。关于原告焦作市一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6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古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定开庭时间已到,但原告焦作市一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一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原告焦作市一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一家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焦作市一家汽车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晋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