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2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江门市艺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江门市信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艺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江门市信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394号之一原告:江门市艺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法定代表人:罗翠圆。委托代理人:刘扬智,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信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法定代表人:陈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艺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信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艺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信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32元,原告江门市艺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社安代理审判员 曾 勇人民陪审员 黄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何洁媛书 记 员 罗静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