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12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与袁忠祥、钱应忠、赵志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袁某某,钱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住址: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3218230829M。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袁某某,男,生于1963年1月26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西洒镇。被执行人钱某某,男,生于1966年12月25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蚌谷乡。被执行人赵某某,女,生于1974年7月25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蚌谷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某某、钱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袁某某、钱某某、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照(2016)云2623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2017年6月12日双方自行履行完毕案款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向本院出具还款情况说明在案为据,且随案执行的诉讼费268.50元及该案申请执行费223.00元被执行人袁某某已交清,故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3民初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光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