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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洪君与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君,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2行初70号原告刘洪君,男,汉族。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冯源,男。委托代理人陶卿,男。委托代理人赵天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君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食药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区食药局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京通)食药监食罚撤[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自行撤销被诉(京通)食药监食罚[2016]10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原告刘洪君自愿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君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刘洪君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原告刘洪君。审 判 长  佟艳艳审 判 员  梁 睿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管 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