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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利平与被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新荣和炭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利平,大同市新荣和炭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2执29号申请执行人肖利平,男,汉族,大同市新荣区新荣镇安乐庄村人,大同市欣荣和炭素有限公司电工。被申请人大同市新荣和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西村乡东村。法定代表人翟羽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喜军,办公室主任。申请执行人肖利平与被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新荣和炭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民终12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陪护费共计90852.48元及案件受理费10元,被执行人愿在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9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剩余款在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费1262.9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民终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由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