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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作权与廖洪华廖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作权,廖洪华,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胡作权,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廖洪华,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廖军,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胡作权与廖洪华、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2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张利锋审 判 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思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