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裴金龙与曹云龙、裴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金龙,曹云龙,裴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裴金龙,男,1964年8月28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曹云龙,男,1965年7月25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裴莹,女,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金龙与被执行人曹云龙、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曹云龙、裴莹名下财产,但因查封财产暂无法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申请对该案暂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