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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裴金龙与曹云龙、裴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金龙,曹云龙,裴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裴金龙,男,1964年8月28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曹云龙,男,1965年7月25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裴莹,女,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金龙与被执行人曹云龙、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曹云龙、裴莹名下财产,但因查封财产暂无法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申请对该案暂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