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陕西瑞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姚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西安千阳置业有限公司、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瑞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西安千阳置业有限公司,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61号申请人陕西瑞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姚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田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西安千阳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某。陕西瑞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姚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西安千阳置业有限公司、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19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姚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西安千阳置业有限公司、宋某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对登记被申请人田某某名下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536号美林逸苑品海楼1001号(产权登记号文房证字第29527号)房产一套、姚某某名下位于古镇新村1号2单元1楼西户(产权登记号S006378)房产一套、张某某名下位于毛条小区2号楼3单元402室(产权登记号S050432)房产一套已冻结,张某某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已冻结(账户余额2032.53元),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6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养荣审 判 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