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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李秋华、傅南江等与漳州信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华,傅南江,漳州信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117号原告:李秋华,女,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傅南江,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漳州信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小城故事2幢1003室。法定代表人:王跃东,总经理。原告李秋华、傅南江与被告漳州信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胡国标代理审判员  许毓静人民陪审员  罗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黎明 来源:百度“”